●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但实际操作中,企业希望通过这个条款裁员,需要经过严密的法定程序。既会受到工会限制,也会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限制。
如果不到万不得已,企业通常更愿意以其他理由,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非走上这条限制重重,时间漫长,而且还会影响企业名声的方式。

4.缘分已尽
缘分已尽,简单说就是你和企业离婚了,或者企业告别人世了。
第一种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到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
很多职场人没有意识到合同到期不续约也要解约金。这就是不懂法吃亏啊。
这一点,我在《公司找借口劝退我,怎么办?》分享过:
第四十六条(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必须强调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决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维持或提高雇佣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种是企业无以为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此时只能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按照法定顺序清偿账务。
第三种是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以上三种情况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劳动者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也会终止,但这种情况下终止,没有经济补偿。
简单来说,经济补偿是法定的N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含解除当月),在劳动者的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时,按劳动者的平均工资计算,否则仅按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三倍计算,统筹地区就是你实际工作缴纳社会保险的行政地区。
若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有没有+1呢?
《劳动合同法》除了第四十条外没有明确规定,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案自行决定或根据地方条例规定支付+1。(如北京就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否则就要+1)。
什么情况下支付2N呢?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2N,这个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赔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能不能同时获得呢?不能。
n怎么计算呢?
正常是满半年按一个月算,不满半年按半个月算。
但由于《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此前针对2008年1月1日以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按照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根据情形与2008年分段计算。
但2017年12月人社部宣布废止了这个老文件,目前针对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各地法官思路和意见不同。所以还有待确认细节。

写在最后
最后我们以一个表格的形式总结一下: (编辑:阿坝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